教育部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8-29浏览次数:469

教育部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外司来[2001] 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适应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保证留学生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现决定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的管理办法,自2001年起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

  (二)学习起止年月;

  (三)专业;

  (四)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

  (五)学制(年限)

  (六)毕业生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七)学校全名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八)发证日期;

  (九)证书编号。

  二、证书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证书编号按照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码,对外国留学生统一编为“9”;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至17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本科生05;专科06。

  三、学校自行印制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样本必须报我司备案。

  四、不能自行印制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学校,仍使用教育部印制的留学生毕业证书。

  五、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六、我司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基金委”。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邮政号码:100031;联系电话:010-66413253;传真号码:010-66413255:E-mail地址:laihua@csc.edu.cn),负责教育部印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发放和备案。

  七、请申领教育部印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学校逐项认真填写《外国留学生毕业预报表》(附件一)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有关学校至迟在留学生毕业前30天,将经审核后的上述《预报表》统一报基金委,以申领证书。

  八、学校须在毕业证书(包括自行印制的证书)颁发后60天内,按规定的数据库结构(附件二)及信息标准(附件三)用软盘向基金委申报注册,基金委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从2001年起,未经注册、审核、备案的毕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九、自费生的毕业证书将按规定每份收取工本费20元人民币(包括证书、封皮的制作费和邮寄费),此项费用由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支付,不得向留学生另行收取。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毕业证书仍免费提供。

  以上请通知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学校,并指导有关学校认真做好留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制和审核、颁发、申报注册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教育部国际司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