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
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交流日益增多,因公出国(境)工作在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党政干部把因公出国(境)当作福利待遇,巧立名目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且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部分出国(境)考察和培训名不符实,或缺乏实质内容;一些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有的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摊派,有的挤占、挪用其他公共资金。公款出国(境)旅游严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国内外对此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已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列入2008年重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建设节约型政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专项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两办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一)规范因公出国(境)计划和任务审批,加强对团组国(境)外活动情况的监管。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两办规定”中明确的审批原则。对于在“两办规定”施行前已审批的因公出国(境)计划,要按照“两办规定”重新审核。从严控制计划外团组的审批,对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申请,要严格审查其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加强对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严禁批准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两办规定”精神,抓紧建立健全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两办规定”上报2008年度省部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备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总量。对因公出国(境)计划要实施量化管理,切实压缩因公出国(境)规模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两办规定”精神,在制定的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中明确量化标准。
外专、外事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和项目,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以培训为名的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要按照“两办规定”,建立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外活动情况的核查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制度;建立我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报告出国(境)团组在外活动情况的机制。
(二)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经费审核部门对外事部门汇总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费作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与经费审核部门间要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堵塞漏洞。对于使用未被财政部门纳入专项预算经费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经费审核部门一律不得同意;凡未经经费审核部门审核并同意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及计划外申请,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对于全部经费由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遵守“两办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和经费审核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知情人检举揭发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要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的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严肃查处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出国(境),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的案件。对违反规定的出国(境)团组负责人、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部门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追究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开展专项工作的保障措施
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在专项工作期间,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成员单位,建立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一是领导和协调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二是审议专项工作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是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对专项工作进行联系协调;二是开展调查研究,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参考信息;三是起草联席会议有关文件;四是围绕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开展督促检查;五是收集、综合专项工作信息。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由纪检监察和外事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和外专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制定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工作作为近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做好专项工作的动员部署。
(三)深入调研,做好信息综合。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汇总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批、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全面收集综合专项工作信息,做好统计分析,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四)开展督查,推动工作深入。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专项工作全过程,严肃查处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先行审核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两办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08年5月至6月,各地区各部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工作方案要于5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3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将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上报中央外办、外交部,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7月至11月,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全面推动专项工作。
12月,各地区各部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部分地区和部门座谈会,听取专项工作阶段性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2009年1月至3月,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专项工作取得的经验、成效,对现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从源头上解决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章制度。
4月至6月,各地区各部门对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国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特别是案件查处和调研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总结汇报会,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专项工作结束后,相关任务由“两办规定”明确的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