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12浏览次数:564

一、基本的报批程序

(一)关于对市厅级领导干部出访报批程序

1、审批权限:申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管大型企事业单位厅级人员出访、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的厅级人员出访,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

2、报批程序:由各申报单位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提出请示(其中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正副厅局级领导及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申报材料需附上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省长批示),报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由省外办承办)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报批程序

1、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外办报省外办审批。

2  省委、省直各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由所在单位以单位名义报省外办审批。企业人员以表格形式申报,其中市、州以下人员申报(见附表一)、省属企业人员申报(见附表二)。

(三)关于大专院校人员出国(境)报批程序

1、关于省属大专院校人员出国(境)的审批

(1)省属大专院校党委书记、校长(含副厅级别的院校)因公出国(境),以院校名义向省政府行文,由省外办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2)院校副职领导干部(副厅级)出国(境),以院校名义向省政府行文,由省外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3)院校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境),报省外办审批。学校处级以下人员出访以表格形式申报(见附表三)。

2、关于在鄂部属高等院校人员出国(境)的审批

(1)在鄂部属高等院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因公出国(境),由报文单位报教育部审批;须在我省办理护照签证的,参团单位持教育部出国任务批件(通知书)径到省外办办理;

(2)在鄂部属属高等院校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向省政府行文,送省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3)院校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境),送省外办审核或审批。以表格形式申报(见附表四)。

(四)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

1、  各市、州、县(市)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申办单位向当地外办申报,市、州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审批。属武汉、黄石、宜昌、十堰、襄樊市的企业,由企业径报所在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2、 我省享受“直通车”审批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按出访任务的性质分别直报省外办、省商务厅或省科技厅审批。

二、因公(临时)出国报文材料的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材料

1、出访请示件(一式二份)

包括四项基本内容:

(1) 出访详细理由、具体任务和目的;

(2) 拟定的出发时间;

(3) 在国外停留时间(包括途径国家和地区);

(4) 出国费用来源;

(5) 经办人或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附件

(1)出访人员名单(附件一)

包括五项基本内容:出访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与身份证年龄相符)、现任职单位、现任职务或职称、需要安排对外身份的请注明对外身份的职务。

(2)邀请函(附件二)

由邀请方国家本土发出的正式有效邀请函,其内容主要包括:出国事项及任务、被邀请人姓名、国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及邀请人签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提供中、英文各1份)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中英文各1份)(附件三)

(4) 团组人员如不属本部门、本地区的,须提供其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及当地外事主管部门意见(表格式)。(附件四)

(二)注意事项

1、  各市、州外办和企业如以传真方式申报的,在领取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时,需将请示原文送省外办出入境审批处存档。

2、 请示附件材料必须是印刷或打印件。

三、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1、  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人员,请示件应附上组团单位审批机关或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省政府外事部门的有关材料(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等),由承办单位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并回复意见。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由省外事办公室下达任务确认件。

2、 出国培训团组和人员,应征得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报省外办审批。